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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联系方式: 0816-6546552 2008-4-21 10:48:44
婚约解除后订亲彩礼应否返还?(刘先生) 我与廖某经人介绍,于去年6月6日订婚,订亲当日我给李某家“彩礼”人民币1.6万元,此外我为李某购买了订婚戒指和高档服装4套,价值共计人民币23800元。我们本打算在今年5月份登记结婚,但在今年2月,我与廖某因性格不合而产生矛盾,就此,我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同时要求廖某归还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而廖某则认为,上述财物是我无偿赠与的,故我无权索回。请问,我和廖某解除婚约后能否索回赠与给廖某的财物?谢谢!
回复: 刘先生:我们认为你在与廖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的现金、首饰、衣物等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男女双方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一旦婚约解除,由于你赠送彩礼的目的不能达到,自然廖某继续占有该彩礼就失去了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该赠与理应被解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故依照上述规定,你有权要求廖某返还受赠的财物,同时廖某也负有返还基于婚约而取得的赠与物的义务。
feng           联系方式: 0816-6546552 2008-4-21 10:33:32
员工在上班途中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戴小姐) 律师,你好!我是一家工厂的员工。上周星期三的早上,我骑自行车去上班,途经一十字路口,为争取时间,我在红灯的情况下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与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当时我被医院诊断为: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部硬腔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交警大队对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多次找到单位希望能为我申报工伤,但单位负责人以我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而一直拒绝申报。请问,因为我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工伤?谢谢!
回复: 戴小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称:“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称:“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
   据此,我们认为交警部门虽然认定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但你在骑车横过机动车道时系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交通事故,主观上显然是一种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而不属于应受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这种一般性过失当然不能推定和理解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你申报工伤,如单位未在三十日内为你申报工伤的,你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或由你的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balei           联系方式: 4827698 2007-12-21 11:56:42
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你们好,我现在亚华乳业公司上班已有6年之久了.但公司一直视我为长期性临时工,在这6年当中.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定相关的劳动合同,可想而知,公司也没有给我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不了了之(地方保护).在这里上班的人大多数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请问一下,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我是不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该怎么做?
回复: 您好: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据此,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也必须履行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您所述属实,那么,对于公司这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您可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andy           联系方式: 4167555-8666 2007-12-21 11:53:37
请问是否构成侵权? 你好,我是一家快速消费品公司的员工,有点涉及到侵权的问题。某杂志在一篇个人评论文章里,评价我们的商品吃了会虚胖,里面还有麦芽糊精,就是玉米淀粉,根本没有营养。
回复: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个人评价基本是单个的、个别的行为,社会影响较少,后果也较轻,因此,只要不是借机诽谤、诋毁,故意损害您公司名誉,一般不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bing           联系方式: 4898552 2007-12-21 11:32:56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问题。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复:  您好: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故,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xing           联系方式: 4129058 2007-12-21 11:19:43
单位转让员工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同志,您好,我所在单位其中的一个分公司被转让给别人,但原单位合同尚未到期,如果我们这些员工被新单位接收,请问原单位的合同怎么处理?原单位算违约吗,需要赔偿给我们钱吗?如果没有被新单位接受,原单位也不愿接收,那应该怎样办?谢谢.
回复: 您好: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不能与其他公司发生合并行为; 2、在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发生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即您与原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后公司承继,并且在公司合并过程中也会对劳动者有相应的安置方案,若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则需给予您相应的补偿。 
alpha           联系方式: 4830716 2007-12-21 11:11:14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回复:
 案情:
  某印刷厂系大型民营印刷企业,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印刷厂日常经营工作交由其聘请的熊某负责,并将其薪金与公司业绩挂钩,而自己却疏于平时监督管理。由于印刷业务竞争激烈,印刷厂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为此,熊某应不法书商丁某的要求,无视国家法律,盗印国内某知名出版社的《字典》、《词海》系列图书,交由丁某销售以获取暴利。从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印刷厂共计盗印上述图书32000余册,共计图书码洋140余万元,后因人举报,被当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查获。
  因该印刷厂非法盗印图书数量及违法所得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该印刷厂被法院处以罚金;法定代表人王某、负责人熊某则分别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了该印刷厂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案件评析: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前的热门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重要性已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同,我国政府近年来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立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加大了工作力度。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继出台,大大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罚门槛。
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印刷厂、王某、熊某、丁某因其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责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给予该印刷厂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熊某在十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民事责任。被侵权的某知名出版社有权对印刷厂、丁某等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导致该出版社的相关损失。
  因此,侵犯知识产权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作为企业而言,应该重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同时,要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专门制度,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本企业诸如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唯有如此,才能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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