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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信息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沙市信息协会是由在长沙地区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等单位自愿参与组成的信息行业的中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长沙市信息协会英文译名CHANGSH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其缩写是CSIA。长沙市信息协会设在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大楼2楼东。(邮编410013)

第二条  长沙市信息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长沙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坚持服务第一的方针,大力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在政府和信息行业之间搭建桥梁,努力发挥协会的沟通、咨询、中介、服务作用,并致力将协会建设成一个独立、自律、规范、充满活力和凝聚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长沙市信息协会挂靠长沙市信息中心,接受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接受长沙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长沙市信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会成员学习国家、省市有关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推进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研究长沙市信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管理体制等,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二)加强会员单位与信息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长沙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市场的发展与繁荣,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和适用性,加快信息的商品化与社会化过程,作好服务工作,推进长沙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
(三)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四)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进行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研究和交流。
(五)开展调查研究,随时搜集和掌握信息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中介服务,促进企业转化机制和加快发展。
(七)对外开展信息中介服务、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的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促进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八)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编印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
(十)承担各级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技术、网络服务工作。
(十一)建立与国内外信息组织和团体的协作关系,加强长沙市同国内外的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长沙市信息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凡从事信息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部门和社会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承认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分为五个类别: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书刊、资料阅读的优先权;享有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会员应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向协会提供资料,反映情况;积极参与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交流;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长沙市信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是长沙市信息协会的领导机构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下属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协会工作报告;
十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形成决议。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八条中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为兼职,协会下设专职秘书处,会员单位设联络员。各职位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若超过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为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此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长沙市信息协会是非营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由长沙市信息协会设立专门财务人员管理,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并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事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沙市信息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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